孩子闷死车里家长该担责吗
【事件经过】
7月23日,陕西富平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因热射病出现接近脑死亡症状。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仅今年7月,就有8起类似事件见诸报端。
“公安机关没理由不追究类似事件的法律责任。”**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冰律师称,即使未接到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也应及时立案调查,如不立案侦查已涉嫌渎职。
在近三年来被报道的21起类似事件中,记者发现,至少有10起是家长的监护失职导致,且这一比例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但在事后的责任追究上,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儿童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被闷死的,基本上是以父母自责了事。
同样是过失致儿童死亡,执法机关对责任人的处理为何差别巨大?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多个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得到的答复均是“未立案侦查”。
7月25日9时4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位母亲将18个月大的孩子独自留在车内,孩子不慎将自己反锁在车里,所幸民警及时赶到,砸窗将孩子救出。昨日,阿城区城北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孩子获救后,民警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假设孩子真的死亡,公安机关事后也很难认定家长的过失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看具体情况及公检法三部门的共同认定”。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湖南省湘潭市。6月27日,湘潭一名4岁男童被发现在自家车中身亡,死者爷爷称,当时孙子跟着父母外出,回来时在车上睡觉,他们以为孙子还跟着父母,到了下午,家人四处找寻才发现孩子已经在车内身亡。
据湘潭当地媒体报道,事后,辖区警方介入调查。可昨日,当地警方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并未对孩子的监护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一】婴儿车内闷死妈妈被判无罪
案情:王-红和李*勇是阿克苏市阿瓦提县的一对年轻夫妻。2014年3月,李*勇去建筑工地干活,王-红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抱着9个月大的女儿、提着饭盒、驾驶自家小轿车给丈夫送饭。
因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王-红将女儿留在车内后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王-红忽然想到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等她打开车门抱出孩子后,孩子脸色发青,并被证实死亡。
判决结果:无主观恶意,无罪。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县法院对王-红过失杀人案进行了庭审。庭审后,对于王-红的行为如何定性,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红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红作为驾驶员,应该掌握汽车停驶后开空调,会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应当预见到会致孩子中毒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红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王-红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虽对孩子有抚养监护责任,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自家的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王-红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
2014年5月23日,阿瓦提县法院认定王-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王-红获无罪判决。
【案例二】幼儿阳台坠亡父亲获刑6年
案情:2012年12月31日下午3点左右,家住北京朝阳区的杨某和妻子带着1岁2个月大的女儿从超市购完物回家。家住14楼的杨某一家刚出电梯,妻子上前去开房门,杨某因为抱久了胳膊发麻,便将孩子先放在了14层楼道的窗台上。随后,孩子不慎从14楼坠下,当场身亡。在杨某为小杨料理后事时,警方将杨某抓获,检方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提起了公诉。
判决结果:过失致死,有期徒刑6年。
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有着父女关系,且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致死,而其父女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某罪责的法定理由。
法院认为,杨某虽然主动到过派出所,但其目的是为了给女儿小杨料理后事而非主动投案自首,故不能认定其自首。综上,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杨某不服上诉,三中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7月23日,陕西富平发生一起5岁女童被忘车内事件,送医后,孩子因热射病出现接近脑死亡症状。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仅今年7月,就有8起类似事件见诸报端。
“公安机关没理由不追究类似事件的法律责任。”**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冰律师称,即使未接到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也应及时立案调查,如不立案侦查已涉嫌渎职。
在近三年来被报道的21起类似事件中,记者发现,至少有10起是家长的监护失职导致,且这一比例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但在事后的责任追究上,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儿童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被闷死的,基本上是以父母自责了事。
同样是过失致儿童死亡,执法机关对责任人的处理为何差别巨大?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多个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得到的答复均是“未立案侦查”。
7月25日9时4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一位母亲将18个月大的孩子独自留在车内,孩子不慎将自己反锁在车里,所幸民警及时赶到,砸窗将孩子救出。昨日,阿城区城北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孩子获救后,民警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假设孩子真的死亡,公安机关事后也很难认定家长的过失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看具体情况及公检法三部门的共同认定”。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湖南省湘潭市。6月27日,湘潭一名4岁男童被发现在自家车中身亡,死者爷爷称,当时孙子跟着父母外出,回来时在车上睡觉,他们以为孙子还跟着父母,到了下午,家人四处找寻才发现孩子已经在车内身亡。
据湘潭当地媒体报道,事后,辖区警方介入调查。可昨日,当地警方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并未对孩子的监护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一】
婴儿车内闷死妈妈被判无罪
案情:王-红和李*勇是阿克苏市阿瓦提县的一对年轻夫妻。2014年3月,李*勇去建筑工地干活,王-红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抱着9个月大的女儿、提着饭盒、驾驶自家小轿车给丈夫送饭。
因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王-红将女儿留在车内后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王-红忽然想到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等她打开车门抱出孩子后,孩子脸色发青,并被证实死亡。
判决结果:无主观恶意,无罪。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县法院对王-红过失杀人案进行了庭审。庭审后,对于王-红的行为如何定性,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红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红作为驾驶员,应该掌握汽车停驶后开空调,会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应当预见到会致孩子中毒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红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王-红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虽对孩子有抚养监护责任,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自家的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王-红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
2014年5月23日,阿瓦提县法院认定王-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王-红获无罪判决。
【案例二】幼儿阳台坠亡父亲获刑6年
案情:2012年12月31日下午3点左右,家住北京朝阳区的杨某和妻子带着1岁2个月大的女儿从超市购完物回家。家住14楼的杨某一家刚出电梯,妻子上前去开房门,杨某因为抱久了胳膊发麻,便将孩子先放在了14层楼道的窗台上。随后,孩子不慎从14楼坠下,当场身亡。在杨某为小杨料理后事时,警方将杨某抓获,检方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提起了公诉。
判决结果:过失致死,有期徒刑6年。
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有着父女关系,且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致死,而其父女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某罪责的法定理由。
法院认为,杨某虽然主动到过派出所,但其目的是为了给女儿小杨料理后事而非主动投案自首,故不能认定其自首。综上,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杨某不服上诉,三中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解读
出现重伤死亡后果警方应及时立案
针对儿童被锁在或忘在车内死亡的事故,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表示,按照刑法分则条款,也就是罪名条款,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没有不去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冰律师称,此类事件发生后,如果孩子及时获救并无大碍,则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原则,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一旦造成孩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即使未接到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也应及时立案调查。
曹*冰称,《刑法》对公民一视同仁,即便是父母,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也应立案调查,这才符合法治精神。他表示,公安机关的前期认定很重要,如不立案侦查已涉嫌渎职。
“即使在警方立案侦查后,法院在法律范围内也还有自由裁量权。”他解释,是否考量亲人这层特殊关系、监护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多大,法官在审理时自然有拿捏尺度,譬如视具体情形选择轻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前期就能放弃对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
他提醒道,一旦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护人进行追责,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家长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此外,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舆论的广泛关注也能加大对该类事故的规避。
车里车外那些隐患
隐患1
孩子单独留在车里
孩子单独留在车内,因高温和窒息而死亡的案例频出!特别是夏天的户外,35℃的气温下太阳直晒半小时就能使车内温度达到65℃。
应该怎么做:
即使是上厕所或者跟朋友聊两句,也不要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特别是夏季高温停在户外的车里!除此之外,为了避免儿童在校车等公共车内单独被锁,也要教孩子一些自救措施。不仅如此,不要把孩子单独留在任何地方!因为家长的稍不留意,孩子都有可能在洗澡时溺水、在房间里爬窗户坠楼。
隐患2
孩子坐副驾驶
12岁以下,或者身高不足1.4m的儿童不宜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孩子使用成人的安全带,如果绑得太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会造成致命的腰部挤伤或脖子脸颊压伤。另一方面,副驾驶一般有气囊。因为孩子的高度原因,对大人来说是保命的东西对孩子而言就变成了杀人工具。
应该怎么做:
12岁以下儿童,均应该坐在汽车的后排座,而且最好是靠司机一侧的后排座。因为人的本能原因,在碰到危险的时候会往自己的一侧打方向盘。
隐患3
不坐安全坐椅
不少家长都纠结到底要不要给孩子买安全坐椅。在美国每个州都规定儿童坐自家汽车必须有专用坐椅,系上安全带。
应该怎么做:
宝宝从出生开始到12岁,开车出行的时候都要坐安全坐椅!“不坐好就不开车”。
隐患4
在汽车旁边玩耍
在车前车后过于靠近车的小朋友因为个子矮小,不在司机的视线范围内,很容易在启动或倒车时候造成碾轧。
该怎么做:
告诉孩子,不管是否有大人在身边,千万不要在汽车的旁边玩耍逗留。如果是大人自己开车,一定要在车停稳之后再让孩子下车。
出现重伤死亡后果警方应及时立案
针对儿童被锁在或忘在车内死亡的事故,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表示,按照刑法分则条款,也就是罪名条款,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没有不去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冰律师称,此类事件发生后,如果孩子及时获救并无大碍,则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原则,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一旦造成孩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即使未接到家属报警,公安机关也应及时立案调查。
曹*冰称,《刑法》对公民一视同仁,即便是父母,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也应立案调查,这才符合法治精神。他表示,公安机关的前期认定很重要,如不立案侦查已涉嫌渎职。
“即使在警方立案侦查后,法院在法律范围内也还有自由裁量权。”他解释,是否考量亲人这层特殊关系、监护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多大,法官在审理时自然有拿捏尺度,譬如视具体情形选择轻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前期就能放弃对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
他提醒道,一旦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护人进行追责,将会产生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家长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此外,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舆论的广泛关注也能加大对该类事故的规避。
车里车外那些隐患
隐患1
孩子单独留在车里
孩子单独留在车内,因高温和窒息而死亡的案例频出!特别是夏天的户外,35℃的气温下太阳直晒半小时就能使车内温度达到65℃。
应该怎么做:
即使是上厕所或者跟朋友聊两句,也不要把孩子单独留在车里,特别是夏季高温停在户外的车里!除此之外,为了避免儿童在校车等公共车内单独被锁,也要教孩子一些自救措施。不仅如此,不要把孩子单独留在任何地方!因为家长的稍不留意,孩子都有可能在洗澡时溺水、在房间里爬窗户坠楼。
隐患2
孩子坐副驾驶
12岁以下,或者身高不足1.4m的儿童不宜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孩子使用成人的安全带,如果绑得太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会造成致命的腰部挤伤或脖子脸颊压伤。另一方面,副驾驶一般有气囊。因为孩子的高度原因,对大人来说是保命的东西对孩子而言就变成了杀人工具。
应该怎么做:
12岁以下儿童,均应该坐在汽车的后排座,而且最好是靠司机一侧的后排座。因为人的本能原因,在碰到危险的时候会往自己的一侧打方向盘。
隐患3
不坐安全坐椅
不少家长都纠结到底要不要给孩子买安全坐椅。在美国每个州都规定儿童坐自家汽车必须有专用坐椅,系上安全带。
应该怎么做:
宝宝从出生开始到12岁,开车出行的时候都要坐安全坐椅!“不坐好就不开车”。
隐患4
在汽车旁边玩耍
在车前车后过于靠近车的小朋友因为个子矮小,不在司机的视线范围内,很容易在启动或倒车时候造成碾轧。
该怎么做:
告诉孩子,不管是否有大人在身边,千万不要在汽车的旁边玩耍逗留。如果是大人自己开车,一定要在车停稳之后再让孩子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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