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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相约爬山失踪,其他人需要担责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20余名河北省涿州市的驴友相约攀登房山区周口店镇泗马沟山,结果在天黑时分,一名驴友失踪。日前,房山分局周口店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官兵紧急施救,历经4个多小时的寻找终于将失踪驴友救出。

10月22日,20余名河北省涿州市驴友相约攀爬周口店镇泗马沟山,当天下午,领队发现一名驴友掉队,而且电话打不通,遂紧急报警。接警后,周口店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立即赶往现场。经向领队了解,失联驴友名叫李某培,是一名女性,走失地点是泗马沟山顶一个叫自由石的地方。

为确保能够及时找到该驴友,派出所立刻联系消防支队支援,同时派遣民警向深山寻找。但是经过3个小时的跋涉,当民警搜寻到自由石后,却并未发现李某培。于是警方立即联系当地居民,从另一条线路寻找,在艰难行进了一个半小时后,民警终于在距山顶600多米的乱石河道旁找到了走失人员李某培。当时李某培因缺水已近乎虚脱,经救援人员临时施救,李某培逐渐恢复些体力,并被搀扶下山。

房山警方提示驴友,切莫盲目组团爬野山。爬山时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在天黑之前结束行动。如遇意外,游客要记清登山进行的路线,并保留一个手机电量,以便与救援人员联系。爬山感到体力不支时,要及时请求援助,切不可独自行动。领队要随时清点人数,防止发生掉队失联情况。

【法律解读】

“驴友”发起者不再免责“驴友”

自发游参与者越来越多,然而其安全问题一向受到诟病——“驴友”一旦出事,论坛网站不参与活动,无责;发起人没有受益,也无责。最后往往是“驴友”索赔无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首次明确规定,自发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其他参加活动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或发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游客可将第三人与发起人、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法官提示3游客被断木扎伤可索赔游客登山时被折断的树木所伤,以前一直属于“难判”的案子。侵权责任法做出明确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解释,该法条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游客不好举证不能获赔的问题。不过,游客仍需就相关受损事实及其与林木折断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交证据。管理人若能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林木折断的,可以免除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如其他游客为了取景上树直接造成林木折断的,管理人也可免责;对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时存在过错的,如游客违反景区规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树玩耍时,发生树木折断摔伤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管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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