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倒树砸死捡柴人,树木致人损害怎样赔偿
在双城区朝阳乡诚乐村,一村民捡柴时,一棵被风吹倒的大树将其砸倒,该村民不幸当场身亡。
据死者亲属介绍,身亡男子姓周,今年62岁,事发前他去地里捡柴。“村民跑来告诉俺舅舅被砸了。我们跑到地里,舅舅已经‘没了’。”死者亲属说。
据了解,被吹倒大树直径约20厘米,高约2米。“大树就在耕地边上,已经卖给个人了。没等人家伐树,就被大风吹倒了,还把人砸死了。”村民说。目前,事件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树木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如果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不同,例如本案,树木枯枝应当及时清理,风大刮断枯枝,其管理人有过错,不是不可抗力。
第三,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树木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树木果实的所有人、管理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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