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为救跳河女友溺亡,死者家属能得到补偿吗
【案情简介】
姜某某与单某某系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双方决定先行定亲,并相约在饭店商讨。哪知在定亲事宜上两人意见分歧发生争吵,单某某气愤之下离开该饭店。晚上22时左右,单某某与姜某某再次相约在泗水古城岗亭处相见谈定亲事宜,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一言不合又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单某某跑到泗水河边投河自杀,姜某某见状跳入河中进行施救,路人随即报警求助。后单某某被警察救起生还,姜某某却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姜某某父母认为姜某某是为救单某某而溺亡,单某某应予以赔偿。而单某某则认为自己并非被姜某某救起,不应对姜某某溺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姜某某父母遂诉诸泗阳县人民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宝贵而无价的。在他人的生命遭受危险时,每一个为挽救生命而为的救助行为都应当值得肯定。无论单某某最终是否被姜某某实际从河中救起,姜某某在单某某跳入河中自杀第一时间入河救助,初衷即为救助他人生命才导致溺亡,其救助行为值得社会肯定和赞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单某某作为被救助对象即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考虑,判决单某某补偿姜某某父母100000元。一经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文章来源:泗阳法院
【法律解读】
被救者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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