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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游泳竟溺死,打赌者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昨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了两年前的一件打赌意外溺死案。2014年2月,年过六旬的刘某良与刘某华是同村好友,二人闲聊时打赌游泳,约定刘某良若能横渡池塘,刘某华就给1000元。不料,一时冲动的刘某良跳进水里,在游泳过程中溺亡。事后,刘某良的妻儿将刘某华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该院审理后判定刘某华担责两成赔偿14万余元。刘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中,刘某华表示对刘某良的死亡“感到很难过”,但自己对刘某良的死亡没有过失更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所有诉请。刘某华辩称,他没有和刘某良打赌,他只是敷衍了刘某良几句,之后,刘某良就往外走。刘某华告知其要给儿子打电话,便没有跟着刘某良走到鱼塘边,但刘某良很快跳进鱼塘,他也有叫人去救刘某良。

法院审理后指出,刘某华与死者对于打赌的内容以及金额进行了约定。而且,从案外人的笔录可推断,若如刘某华所述只是敷衍,则他有足够的时间阻拦刘某良游泳。为此,对于刘某华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而刘某良年龄已超过60岁,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悉自己的身体状态,但仍然下水游泳而产生严重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另一方面,刘某华明知事发池塘的长度与深度,仍与刘某良打赌,是对该打赌行为危险性的疏忽及懈怠,从而导致刘某良死亡后果的发生。

故此,刘某华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刘某华应对打赌造成刘某良死亡的后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4万余元。

【法律解读】

根据现有的情况分析,死者是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打赌游泳应当预见该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其依然参与打赌,最终导致溺亡,其主观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另一个层面上,其余参与打赌的朋友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死者酒后打赌游泳的行为不但不劝阻,反而参与,在主观上亦是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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