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赌游泳竟溺亡,同伴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了两年前的一件打赌意外溺死案。2014年2月,年过六旬的刘某良与刘某华是同村好友,二人闲聊时打赌游泳,约定刘某良若能横渡池塘,刘某华就给1000元。不料,一时冲动的刘某良跳进水里,在游泳过程中溺亡。事后,刘某良的妻儿将刘某华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该院审理后判定刘某华担责两成赔偿14万余元。刘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中,刘某华表示对刘某良的死亡“感到很难过”,但自己对刘某良的死亡没有过失更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所有诉请。刘某华辩称,他没有和刘某良打赌,他只是敷衍了刘某良几句,之后,刘某良就往外走。刘某华告知其要给儿子打电话,便没有跟着刘某良走到鱼塘边,但刘某良很快跳进鱼塘,他也有叫人去救刘某良。
法院审理后指出,刘某华与死者对于打赌的内容以及金额进行了约定。而且,从案外人的笔录可推断,若如刘某华所述只是敷衍,则他有足够的时间阻拦刘某良游泳。为此,对于刘某华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而刘某良年龄已超过60岁,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知悉自己的身体状态,但仍然下水游泳而产生严重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另一方面,刘某华明知事发池塘的长度与深度,仍与刘某良打赌,是对该打赌行为危险性的疏忽及懈怠,从而导致刘某良死亡后果的发生。
故此,刘某华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刘某华应对打赌造成刘某良死亡的后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4万余元。
资料来源:广州日报
【法律解读】
根据现有的情况分析,死者是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打赌游泳应当预见该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其依然参与打赌,最终导致溺亡,其主观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另一个层面上,其余参与打赌的朋友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死者酒后打赌游泳的行为不但不劝阻,反而参与,在主观上亦是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该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
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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