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打尿床的孩子到昏厥,虐待儿童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虐童案。
被告人夏某是一名年轻的继母,因为2岁的继女蕾蕾尿床,在寒冷的冬天,她不让孩子穿衣服,并用晾衣架、数据线抽打,之后更将孩子抱起摔向储物箱,致其昏迷。
值得一提的是,昨天的法庭上,被告是一名母亲,法官也是一名母亲。旁听席上,更坐着慈溪妇联邀请来旁听此案的上百名母亲。
同样的身份,不同的法庭角色,在她们的眼里,是怎样看待这桩虐童案的?
案情回顾
2岁女童尿床被打到昏迷
继母获刑5个月
被告人夏某,是一名90后,贵州人。2015年4月,夏某与蕾蕾的父亲邓某结婚,两人婚前各有子女,婚后暂住在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
今年1月20日7点多,2岁的蕾蕾尿床弄湿了裤子和被褥。夏某让蕾蕾不穿衣裤,站立在出租房的卧室床边,以示惩戒。
蕾蕾哭泣不止,夏某用衣架、手机充电器的数据线对蕾蕾进行抽打,致其身体多处挫伤。
之后,又因为蕾蕾没有穿上鞋子,夏某抱起蕾蕾摔向室内的塑料储物箱,导致蕾蕾头部着地昏迷。
慌了神的夏某,赶紧打电话给老公,两人将孩子送到了医院,谎称孩子掉河里了。但医护人员发现,孩子满身伤痕,昏迷状态也不像溺水所致,于是报警。
经法医鉴定,蕾蕾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外伤致体表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1月22日,夏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后,蕾蕾父亲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夏某从轻处罚。
法庭认定,夏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她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父亲的谅解,一审判处夏某拘役五个月。
继母夏某
她的童年
也活在暴力的阴影中
在庭审中,夏某一直在啜泣,没有为自己辩护。钱江晚报记者对她的采访,是在审判后进行的。
让人唏嘘的是,夏某也有一段被虐待的童年。
夏某说,自己1岁半就没了母亲,父亲很快将她送了人。那家人对她不好,经常给她吃剩菜剩饭。
在她幼小的记忆中,最亲的人,就是奶奶。而最怕的,就是继母。
她记得,3岁的时候,忘了是什么原因,继母把她的脚打断了;7岁时,继母和父亲吵架,让父亲把她扔到了外面;11岁时,她还要割草背柴,干完活才能去上学。
因为家境贫困,小学三年级,夏某辍学了。
十几岁时,她跟着一个比她大的男人到东阳打工,两人同居了。没办酒席,也没领证,陆续生了3个孩子,两个女儿、一个儿子。
男人经常打她,说错话就打,心情不好也会打。
2014年11月,夏某到慈溪见男网友,也就是后来的老公邓某。两人一见如故,她就跟着在慈溪住下了。
2015年4月,她和邓某领了结婚证,正式在慈溪定居。
当时,蕾蕾在邓某老家,还是夏某主动提出把孩子带过来的。她说,自己的孩子不在身边,想好好带蕾蕾。
蕾蕾很听话,就是经常尿床尿裤子。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的三个孩子自己带,没有这样的情况,可她老是尿床尿裤子……”
案发的前一天,蕾蕾尿床,夏某洗了床单。第二天天气很冷,还在下雨。一早起来,蕾蕾又尿床了。
“打她,我其实是想教她,可孩子一直在哭。庭上说(我)摔孩子,其实是意外。当天我有些情绪,帮她穿好衣服后,让她自己穿鞋子。看到身边的储物箱,就把她重重地放在上面,可箱子上有些东西,孩子没有坐稳,就头朝地摔了。”
照片中,蕾蕾身上满是伤痕,究竟被打了多少次?
“一周打一两次,我的脾气不好。以前都是打屁股。这次是最重的。”夏某说,“我打她,我会心痛。我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我以前的经历,以前受的教育,就是打能解决一切。我对不起孩子,如果能够弥补,以后会好好对孩子……”
【法律解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作出刑事处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通过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虐待罪容易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混淆。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一般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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