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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因道路纠纷持刀砍人被判刑,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杨某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共计5421.87元。

杨某海家在广西玉林市茂林镇茂林村上桥队路口两旁有房屋。2012年5月22日9时许,杨某海修整房屋前的道路以排水,杨某进行阻止,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缠打。杨某海持菜刀砍伤杨某的左上臂、左下颌、左颈部等部位。经法医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杨某向法院请求判决杨某海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杨某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杨某海应依法赔偿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遭受的经济损失5421.87元。杨某海持械伤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杨*海在归案后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在庭审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的起因系杨某某修整房屋前的道路以排水,杨某进行阻止,致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本案。杨某的行为对激化矛盾有一定因果关系,存在不妥当之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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