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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呕吐,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学生在学校呕吐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学校造成的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事件经过】

记者获悉,北京市丰台区实验二小怡海分校有部分学生昨夜出现呕吐、头晕、腹泻等症状。学校表示,相关部门已证实没有食物中毒。丰台区食药监局称,此事目前正在调查。

一年级学生家长张女士表示,昨天下午4点开始,家长群中有人称自己孩子出现呕吐症状,想向班主任请假。之后陆续有其他家长称自己孩子出现呕吐、腹泻、头晕、肚子胀气等症状。

张女士称,她女儿昨天半夜开始呕吐、肚子胀气。孩子告诉她,中午在学校食堂吃了青菜、豆腐和肉,汤是苦的,豆腐有异味,肉也嚼不动。

家长刘女士表示,今天带孩子去丰台医院北院检查过,医生告诉她,孩子得了肠胃炎,具体原因尚不明确。

家长王先生称,他儿子昨晚开始出现腹胀、肚子疼症状,晚饭时食欲不振。王先生表示,昨天向学校反映了此事,学校一李姓负责人称,已经转给负责的主任。

据一名学生家长统计,共有至少22名学生出现上述症状。今早有6名学生因病请假。

记者今日下午致电实验二小怡海分校,对方招生办一工作人员称,一年级确实有6个学生请病假,但上午有丰台区防疫站的人过来查过,已经证实没有食物中毒。

记者随后致电丰台区食药监局新村街道食药所,对方表示,上午已经去学校检查过,暂时没有得出结论,此事仍在调查中。

【法律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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