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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速客车着火,受伤乘客怎么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某年8月26日凌晨2时40分许,陕西省延安市境内的包茂高速公路安塞县段化子坪服务区附近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双层卧铺客车与一辆大型罐车(装有甲醇)追尾,两车起火。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车上仅有三人在事故中逃生。

近年来长途客车的事故愈发进入公众的视野,每次惨烈的事故都叩击着现实脆弱的心灵。我们在深究制度的漏洞、管理的缺失之时,更应该加强我们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强烈的求生欲望,熟练地逃生技巧,才能让我们在恐怖的事故面前,更加的沉稳。在自身逃生之时,也可以挽救他人的生命。

事故中客车嵌入罐车有2米左右,车体右前侧的车门已经不能打开了,在客车的设计中该车只有一个前侧车门。车中除了最后两扇窗可以打开,其他全部封闭。在这次事故中火势发展的很快,罐车在事故中泄漏出的甲醇在空气中遇到明火会迅速燃烧。据了解,撞击发生后两分钟大火包围了全车,这时的客车已变成“人间炼狱”。在这次事故中留给乘客逃生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两分钟,我们已不能知道在人生最后的两分钟,36位逝者在想什么。

【法律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系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事故责任者对他人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按照交易惯例或者当事人约定或者向乘客交付客票,就成了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线路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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