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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插足杨*婚姻是恶意诽谤,诽谤罪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声明中指出:“对于近期网络上的一些恶意诽谤,已经严重违背事实,并对李*峰先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于诋毁言论,已经第一时间交由律师处理,针对恶意抹黑,已请相关平台协助调查”,“对于情节严重的造谣者我司将追究法律责任”。声明还一并呼吁网友抵制网络谣言。

随后,杨-幂和刘*威所在的**传媒也公开发表一份声明,严厉斥责“部分用户利用微博平台恶意散布我司旗下艺人刘*威先生、杨-幂女士离婚、炒作等虚假消息”,并向侵权主体发出律师函。杨-幂工作室也转发了该声明,并称:“一切在进程中,相信法律相信公正。”

【法律解读】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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