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谁诽谤了邱少云,诽谤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怎么界定
【事件经过】
“邱*云是假的”,“邱*云违背生理学”等等,这些质疑英雄的信息来源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到底可不可靠?为何不少网友会对这些质疑如此认同?
首先,我们来鉴定邱*云是不是假的。
湖北日报采访了邱*云的战友郑*聪。记者来到建始县,在郑*聪大儿子郑*建的带领下见到了这位老革命。
当时邱*云在9连1排,因为工作关系,郑*聪经常到各排开展宣传工作,因此就认识了他。在郑*聪看来,邱*云十分朴素,其他再无太多的记忆,但后来的一次战斗,他亲眼目睹邱*云壮烈牺牲,邱*云成了郑*聪心中最了不起的人。
邱*云是否真的违背生理学呢?
咱们来引述一个其他网友列举过的现实例子。1963年,南-越的广-德和尚为抗议南-越吴*艳(基督教徒)政府对佛教的迫害,在西贡街头自焚(其他僧人帮他全身倒满汽油,其本人用火柴点火)。下面为当时自焚过程组图。
【法律解读】
诽谤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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