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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假消息污蔑民警女子被判诽谤罪,诽谤罪赔偿需要多少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因不满交通事故调解,死者家属将怒气发泄到维持秩序的民警身上,在网络上散布“警察打人”的虚假消息……近日,阿坝州首例诽谤案在理县法院公开审理。经过庭审,审判长宣布被告人杨某犯故意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当庭向原告朱某某赔礼道歉。

民警制止打架被污名

2016年1月5日14时许,理县公安局民警朱某某带领两名民警和一名协警到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维持“12.23”交通事故调解现场秩序。刚到办公大厅,就看到死者家属姜某的亲戚张某殴打事故另一方司机。

朱某某上前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张某及其亲戚姜某、付某、杨某等人以殴打、拉扯、围攻、谩骂、吐口水等方式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起哄吼叫道“警察打人了”。随后,杨某在新浪网上编造了一条“理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朱某某殴打死者家属”的虚假信息,并将双方抓扯的照片发在网上。之后,事件迅速发酵,该信息在网络上点击浏览量超过16000次,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

民警未殴打被害人家属

面对突发舆情,理县公安局采取紧急措施,将此事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并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理县检察院调取了事件的相关视频,并对参与调解事故当事人客车驾驶员杨某某及其妻子刘某、理县汽车站站长吴某,民警汤某、郭某,辅警郭某进行了依法询问。调查结果为:执法过程中,民警朱某某在制止姜某及家属的违法行为时,无殴打死者家属的情况、无渎职行为。

同时,被告人杨某当庭对她用马甲在网上编撰和散布虚假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审判长当庭宣布: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两高司法解释,被告杨某犯故意诽谤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当庭给民警朱某某赔理道歉。

【法律解读】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男保安对于女顾客的强行搜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比女性服务人员搜身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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