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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见义勇为”却获刑,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件:

追撞小偷致其伤车主终审获刑8月小偷伤后次日身亡,事主自认“见义勇为”,被诉故意伤害。

在抓小偷过程中,撞伤小偷的揭阳人温演森,被公诉机关起诉故意伤害,虽然他自认“见义勇为“,但最终被惠州中级法院认定伤害罪成立。

“因抓小偷被起诉故意伤害”,这是温演森一案中,传媒及大众关注的字眼。案发后,温演森一再强调自己是“见义勇为”,但司法机关却不这么认为。

今年34岁的温演森,揭阳人。案件的缘起是,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钟国新驾摩托搭张银丽到温演森所在的装饰档口,盗取员工杨小姐一部手机后逃离。温演森发现后,驾小车追踪,钟国新发现后加速逃跑。追到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园商铺北侧路段时,温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致钟国新、张银丽摔倒。张银丽倒地不起,钟国新起身逃跑,温演森将其按倒,并电话报警。

被害人张银丽入院后经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7月8日,张银丽家属申请将其带回老家梅州治疗。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被送至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5月1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6792.86元(死者家属索赔93万余元)。

温演森不认罪,表示自己是正当防卫,辩解“公民都有义务去抓小偷,在抓小偷的时候,不存在违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其辩解理由还有,他的行为符合关于公民扭送权的法律规定,两嫌疑人拒绝被扭送造成轻伤的法律后果理应自行承担。

对于这样的结果,温演森不服,上诉到惠州中级法院,要求改判。昨日,根据惠州中级法院通报的二审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温演森的上诉。判决生效。

庭审后,一审法官称,公民积极协助警方破案,值得褒奖,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样应尊重;在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公民的财产权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时,显而易见,我们无法寻觅到任何一条合法的理由去支持公民滥施暴力而无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

律师解析:

温演森驾车高速撞击、实施高度危险的故意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温演森犯罪以后主动报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对张银丽家属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银丽实施盗窃行为在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对温演森从轻处罚。

关键点是温演森驾车接近摩托车撞击时,时速为每小时100.58公里,而市区限速为50公里。这样的撞击速度,危险性可想而知。

盗窃行为已终了正当防卫不成立

根据刑法,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张银丽在实施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之后就已逃走,被盗财物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完全终了,温演森通过寻找再次发现张银丽的踪迹并重复报警,随后的追击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盗窃行为,亦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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