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扶梯咬住老人腿应该谁承担责任
【事件经过】
事件电扶梯咬住老人腿
24日上午11时许,深圳宝安区公园路新一佳超市内的电扶梯发生故障,一名正在乘扶梯上超市二楼的老人被电梯卡住左腿。宝安区消防队员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救援。24日中午,记者来到事发现场,出事的电扶梯已经停止运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调查,超市负责人和电梯维保人员正在对出事的电梯进行检查。记者注意到,出事的电梯出现一个约4厘米的缝隙,周围还有斑斑血迹。负责救援的宝安消防员告诉记者:“到现场时,我们看见电扶梯掉下一个缺口,老人家的脚夹到缺口里面。”消防队员介绍,120急救人员赶到后对老人进行输液,消防队员随后使用扩张器将扶梯两边固定,以防电梯再次夹伤老人的腿部。消防官兵最终利用器械将老人周边的电梯铁片剪掉,成功将老人救出,并协助120将其送上车。新一佳超市方面表示,超市里的所有电扶梯均已停运,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出事的电梯今年5月14日刚经过了维修保养,下一次年检时间为今年11月,初步判断事发原因为电梯机械故障。
【法律解读】
对电梯各方职责进行详细划分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质监部门介绍说,通过对多起电梯安全事故的分析后发现,一方面和使用者不注意细节有关系,这些细节经年累月最终质变为造成事故的因素。另一方面,物业公司选择社会上的一些低价维保公司,导致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地存在于住宅电梯中。
新法明确责任安装维修使用各负其责
电梯作为跟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一直深受关注。市质监局特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实施后,电梯厂家只需承担生产环节的安全责任,使用环节的责任由使用管理单位来承担,把责任进行了细化。”
根据新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法律也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这时物业公司就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是电梯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对此,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以后,家庭电梯一旦出现故障,居民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到电梯制造等问题,则由物业公司再跟其他单位协调。因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有相当的比重属于电梯管理一项,物业公司就应该行使职责并承担责任。
发生事故最高可罚责任单位200万元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电梯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太低,无法戳到‘痛处’,导致部分责任人依然我行我素,把利益放在第一,《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为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法规定,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将被没收电梯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电梯,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外,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给电梯等设备的安全监管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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