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坠亡公园天梯,这样的事故责任谁承担
【事件经过】
2015年4月19日,肖*华在仁寿天仁公园游玩时,从3米多的台阶跌落致死,家属将仁寿县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58万余元。
调查发现,在肖*华坠亡前两年,也就是2013年,事发处就被公园管理方作为安全隐患,上报到仁寿县城管局,并提出新建石头栏杆的整改意见,但未被采纳。仁寿县城管局回复称:新建石头栏杆属于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建,城管局只负责管。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益性公园虽然不是经营性的场所,但法律规定“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此,基于保障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性的立法目的,公益性公园不能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安全事故责任。也就是说,公益性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公园的管理者承担。
公园承担环境设施安保责任
但应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在公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管理者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公园承担安全责任的前提是,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确定公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是在合理范围限度内的法律责任,而非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自身设施和规划设计存在缺陷,以及对这些设施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公益性公园才需承担责任;如果公园设计合理,设施安全可靠,在危险区域给予了安全警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则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公益性公园毕竟与营利性公园性质不同,它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不需要承担合同履约责任,只承担自身环境及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
分清责任后,如何杜绝此类事故是关注的重点,同时也给大量的免费公园敲响了警钟。免费公园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能力。
公益性公园的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公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及时检修维护,一些对未成年人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设施,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为他人提供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督促、协助运营单位合法经营并加强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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