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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股票质押交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三)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发行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人需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试行规定》,发行公募可交换债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净资产条件(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负债条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利润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1年利息)评级条件(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等。同时,发行人必须不存在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等等。可见,与一般公司债券相比较,可交换债主要是净资产条件要求高一些。

此外,《试行规定》还规定,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还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须设定为担保物。

可交换债券的主要特征

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交换公司债券就是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而且在一定的期限内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而且也是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交换,不仅公司要满足,发行人也要满足相关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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