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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如何确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由此可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包括:

1、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扶养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这里,所谓上一年度,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谓“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计算的结果,便是据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在被扶养人之列。

2、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计算20年;

3、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4、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5年至10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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