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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帮工受到人身损害,该如何赔偿?

对于无偿帮工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处理上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除物质利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其受害人(精神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示公平。但在承担份额上,应实事求是地区分是意外事件的损害,还是当事人过错的损害,以及自伤等不同情况处理。

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

人身损害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

侵害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侵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至60%;侵害人和受害人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侵害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20%;侵害人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只有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划分所承担的份额,最终公平处理此类案件。

三、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处理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帮工与雇工是不同的,因此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时候,具体的处理方式也不太一样。如果要赔偿帮工的损失的,需要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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