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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利是如何在民法中得到体现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妇女权利是如何在民法中得到体现的?

《宪法》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该法以宪法为依据,分别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妇女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1994年,我省出台《安徽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4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害,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妇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权利:

1、婚姻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婚姻法》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5、平等的监护权,抚养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6、与丈夫有平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平等的住所权: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9、平等的扶养权;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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