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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反诉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人身损害赔偿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高-华书,女,生于1950年7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三角镇彭香村神仙沟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5007042XXX。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李*容,女,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住綦江县三角镇彭香村神仙沟组。

李*容与高-华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高-华书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李*容赔偿高-华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2019.2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容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李*容在起诉状中陈述的纠纷经过不属实,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原、被告系邻居,住在半山腰,高-华书房屋在李*容房屋上方。2009年6月26日天降暴雨,满山的水流下来。李*容家后檐-沟的水漫入其屋内。李*容无视暴雨这一自然灾害,借故以水从上方高-华书处流下为由,遂抱石头去堵高-华收家后檐-沟,水漫入高-华书家达两寸深,厨房猪圈等四处被淹。

高-华书担忧房屋被浸泡发生垮塌,于是到后檐-沟将李*容拦的石头搬开,李*容再三阻拦,双方发生挽打,互有受伤。李*容比高-华书年轻十多岁,论打架高-华书根本不是其对手,李*容仗着年轻力壮将高-华书打得遍体鳞伤。村干部闻讯赶来平息纠纷,让双方先行治疗,然后再谈赔偿责任问题。李*容当时讲到三角治疗,为防止同在三角治疗再生事端,高-华书前往綦江县古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

高-华书认为,她家房屋已修好至少20年,排水沟历来如此,她并未新挖排水沟。事发当日倾盆大雨,李*容家后檐-沟排水不畅以致其屋内进水,她并无责任。李*容故意堵他家后檐-沟在先,当其疏通被堵檐-沟李*容再三阻拦发生纠纷,主要责任在李*容。发生挽打她本人受伤更为严重,医疗费也更高,李*容在起诉时混淆事实真相,希望法庭明断。

高-华书因受伤发生医疗费1103.28元,误工费698元,护理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元,交通费50元,以上共计2019.28元。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提起反诉,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綦江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高-华书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法院已受理高-华书提出的反诉,该案等待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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