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公民姓名权的规定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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