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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权被侵犯儿子能维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父亲姓名权被侵犯儿子是否能维权

可以维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下面是主要的侵权行为

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A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1、侵犯姓名权怎么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儿子肯定是能帮父亲的,下面是一写保护自身姓名权的方法。

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2、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5、

赔偿损失;6、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

7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相关书籍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户口登记条例》

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使用姓名的权利,我们不要去冒用别人姓名,擅自为他人签字,盖章等等,因为这些都是侵犯别人姓名权的表现,当一个坏名和庞大的贷款无忧无辜的在自己的身上,你是多么的委屈。当然我们也不能让那些侵犯别人姓名权的人而逃脱,一定要严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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