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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是否存在行业性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不平等性。

赔偿范围和参照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的不平等性。假如四个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国家司法行为和医疗损害致残,且他们都有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在这四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将分别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标准赔偿。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相差甚巨。如适用《民法通则》赔偿则可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以当地居民生活费为参照标准至终身;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可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则按劳动能力全部丧失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以当地居民生活标准赔偿30年。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的赔偿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赔偿标准应主要是针对不同伤残程度给予不同赔偿,而不是受损害的原因,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偏偏来了个本末倒置。

二、不完全性。

表现为相同的伤残损害,但赔偿范围不一致。《民法通则》是民事的基本法律,但在《民法通则》中对造成伤残的虽明确规定了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被抚养人、赡养人生活费,但没有规定造成残疾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用具费等。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很好地把握伤残赔偿条件和范围,以致当一些部门法与基本法相抵触时,又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情形时,仍适用效力层次低的部门法予以在赔偿。大多数部门法对伤残赔偿范围的规定就更不完全了。

三、不统一性。

表现为相同伤残赔偿内容,但赔偿的标准不一致。大多数法律法规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企业职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到四级残疾按月分等级发放伤残抚恤金,并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到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的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同样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以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为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而《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的年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四个法律法规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参照标准。此外,在赔偿期限上,《民法通则》未限定赔偿的期限,也就有可能是终生赔偿;《道路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20年,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加减;《国家赔偿法》规定一次性赔偿,实际上就是赔偿10-2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可视为终身赔偿;而《医疗事故处理纠纷》则规定赔偿期限为30年,可见不同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赔偿期限。又如残疾抚养人生活费,《民法通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以满足抚养人基本生活需要为限,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严格,即以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而《国家赔偿法》则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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