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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肖像权保护

肖像是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是自然人对于自身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作为肖像权人,其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其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同时得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擅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保护应指肖像拥有权保护、制作权保护和使用权保护。

肖像拥有权保护,是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该公民许可,他人不得拥有其肖像。肖像制作权保护,是指公民现有制作自己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肖像使用权保护,则指公民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自身肖像权的权利,非经本人授权,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与此同时,独立的个人出于各种各样的需要结成社会,身为社会人的公民在享有社会共同体最大化的权利保护的同时,必然要对自身权利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渡。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保护亦是如此。即肖像权保护存在一些限制。通常,我们认为,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如下七种:(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2)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3)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5)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6)持有公众人物肖像。(7)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

就本案例而言,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认为,本案例主要涉及如下法律主体,即商户、媒体、第三人、客户,其中客户依其所持像片不同分为三类,分别是持有自己像片的客户、持有第三人(非公众人物)像片的客户、持有第三人(公众人物)像片的客户。至此,我们可以分析如下:

1.客户提供本人像片,由商户按照客户的要求利用自身拥有的“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制作出所谓的“未来后代”照片,客户为此支付相关费用。此时,客户与商户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就本案例所述情形并无任何侵权可言。

2.当客户持有非本人像片,即第三人像片时,依据肖像权保护相关内容,客户持有第三人像片如已经由第三人同意,且第三人授权其接受此种服务。则如同前述第一种情形,不存在侵权之说。如客户持有第三人像片未经第三人同意,其持有第三人像片的行为即已侵害了第三人对其肖像的拥有权。在此种情况下,商户未征得第三人同意即利用第三人像片为客户制作其与第三人的“结婚生子”像片,则商户与客户共同构成对第三人肖像使用权的侵害。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侵害肖像权免责事由,客户持有第三人(公众人物,如本案例中的明星)像片,因其所谓的“人气”、“明星指数”等等,均需建立在广泛的大众知晓度上,其肖像被大量公开,客户持有其像片,不能构成对其肖像拥有权的侵害。但公众人物,诸如明星等等同样拥有肖像使用权保护,未经其本人授权许可,任何人的非免责事由性的使用均构成对其肖像使用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众所周知,经过“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制作出所谓的“未来后代”的照片,纯属虚构,毫无事实与科学依据,只不过是娱乐而已。好事媒体将根本不存在的“明星后代”照片,出于吸引大众眼球的目的,而作为新闻报道,这项行为本身是严重违反新闻道德的。新闻媒体因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超出了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已经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是严重而典型的媒体侵权,当事人可以要求新闻机构或者新闻作品的作者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自动成像”无非是利用人体五官、肖像特征,经过特殊的排列组合的产物。通过“自动成像”制作出的图像,不过是虚拟成像,该图像不构成对任何人肖像权的侵害,如有雷同,只能是纯属巧合罢了。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什么侵犯部分肖像权之说。因为构成肖像权的只能是特定的人、特定的面部五官、特定的组合而已。所谓的“某某的大眼睛”、“某某的大鼻子”,脱离了“某某”、“某某”特定的面部形象,也只是眼睛和鼻子诸多种类中的一种,并不专属于某人,是张三、李四、王*子人人可能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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