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中责任分配是如何的
一、什么是义务帮工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
二、义务帮工中责任分配是如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三、义务帮工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
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有具体的义务帮工行为
义务帮工行为必须是处在义务帮工活动中,这是对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时的场所限制。义务帮工的客观存在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义务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合法的,谋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本案中原告周*丰客观上存在的帮忙建房行为是助人为乐的合法行为。
(二)有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义务帮工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义务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
(三)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
帮工人的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事实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是指帮工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帮工活动中引起的。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四)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根据各种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侵权责任形态可分为直接责任、自己的责任和替代责任,其中直接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在直接责任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是由于帮工人出于善意帮助被帮工人,因此对帮工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属于被帮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因此也是直接责任,应当遵守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适当补偿适用的是公平原则。这种情况常常是指在帮工活动中遭遇意外事件,造成帮工人人体伤害,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行为,帮工人执意帮工,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就不符合被帮工人的意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结果更是超出了被帮工人的主观意志,被帮工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就没有构成侵权行为完整的要素,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这并不等于说在这种情况的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就与被帮工人无关,不管怎么讲,帮工人参加活动使被帮工人受益了,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法律规定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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