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纠纷中谁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风刮倒枯树砸断低压电线电击他人死亡,供电公司、枯树管理者、线路管理者应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答要点】
用户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产权属用户,由用户负责运行和维护。风刮倒枯树砸断低压电线电击他人死亡,枯树及电线所有人及管理人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全国供用电规则》(1983年8月25日)
第18条用户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以下各款确定:
(1)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用户,由用户负责运行和维护,如用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供电局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将设备、人员、备品、交通工具等一次交清,移交的架空线路长度达到20公里(电缆线路5公里)者(不包括社队用户)配汽车一辆,超过20公里时,每增加50公里增加汽车一辆,并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
(2)属于公用性质者,产权属供电局;
(3)属于临时用电者,产权由双方协商确定;
(4)属于社、队集体所有者,产权属社、队,社、队如愿将产权无偿移交供电局,由双方协商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供电局应予以接受,保证原所有者的使用权;
(5)公用变电站内用户专用的开关,刀闸等设备,其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局。
第五十七条供电局与用户电气设备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一般按下列原则确定: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局;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局;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供电局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的线路,以分界点或以供电局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改变设备产权,按本规则第18条办理。交接前,移交单位应将设备检修合格。
二、在属于自己的水果上喷洒禁用农药,导致偷食者中毒,用药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要点】
使用禁农药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仅承认“受害人的故意”为加害人免责的条件,不能以“受害人的过失”为由主张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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