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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义务帮工与帮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义务帮工的认定

只是出现事故后承担的后果不同。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关系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

1、帮工合同是无偿的,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则会彻底改变法律关系的属性;

2、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对方负担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帮工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

3、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

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关系的成立是构成帮工风险责任的基础。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活动应是帮工人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而且是一个决定性的要件。损害程度应当是达到相当的程度,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帮忙是指被帮忙人劳务繁忙,或在工作、生活中存在某种困难时,帮忙人被邀请或主动前往提供临时劳务,以减轻被帮忙人的劳务负担,或帮助其克服某种困难。帮忙相比于帮工而言,更具有短期性和临时性。帮工需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是其重要特征,且帮工人需受被帮工人的指挥,如果不具备上述特征则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如果“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从事的“帮工”活动既不知情,也不认可,则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

而帮忙则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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