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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怎么样“双管齐下”执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7年6月1日,邓某因向丁某讨要欠款引发纠纷致丁某重伤乙级,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邓某出狱后一周内一次性赔偿丁某医药费等2600元,但被告邓某2011年出狱后分文未付,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偿其医药费等2600元,残疾赔偿金76408.32元。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丁某医药费、误工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76408.32元,合计人民币79008.32元。

判决生效后,邓某并未主动履行,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邓某出狱后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家庭非常困难,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查找到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陷入执行困境。而申请人丁某的眼睛因伤已盲,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家庭也十分困难,情绪激动,强烈要求执行到位,双方矛盾非常尖锐。执行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双管齐下。一方面,执行法官严格按照司法救助金的审批发放程序,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为其争取到人民币12000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并在第一时间送到申请人丁某手中。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亲自组织双方到对方的家庭看情况,彼此了解对方的困难和苦衷,尤其是被执行人邓某家的房屋在去年因洪水山体滑坡已倒塌,目前寄居在亲戚家中的情形使申请人丁某触动不小,同时执行法官积极邀请双方亲属参与调解,双方被执行法官的真诚所感动并理解到对方的困境,最终双方互让互谅,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邓某赔偿申请人丁某2万元人民币。该案最终得以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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