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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乘坐火车发生人身损害应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解答: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日起正式施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若举证证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重申,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而在更多的情形下,只能是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首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该负责人表示,无论何种情形,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50%或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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