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特殊肖像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特殊肖像权的概念

关于特殊肖像权的概念,国际国内暂时还没有特殊肖像权的综合统一的说法。本文将主要围绕特殊的肖像权这一关键词来进行探讨,所谓肖像,就文义而言,是比照特定的人物制作而成的相似形象。从艺术角度上说,肖像是各类艺术造型,如摄影作品、绘画作品等,而从法律角度上说,肖像则体现一种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就自己肖像享有的人格利益。我认为,肖像应包含三个要素,

第一,肖像是视觉作品,即必须载于特定的载体之上,如胶片、光盘、纸张、画布、丝绸等,具有可视性,如文学作品对人的形象描写则不具备可视性,口头描述或人脑海中的想象也不具有可视性。

第二,是以某种技术或艺术形式再现的个人形象,如摄影、录像、绘画、刺绣、剪纸等。第三,是制作的作品中须包含特定对象的人身及相貌要素,即要象本人,使他人一看就能识别。如不包含这三个要素,则不构成为肖像。如此,可为肖像作如下定义:即肖像是以特定技术或艺术形式再现的、含有特定自然人形象要素的、以特定物质材料为载体的视觉作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包括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那么,通过对比肖像权的概念,我把特殊肖像权定义为,特殊肖像权主体对其在特定的情况下的肖像,所享有的特殊的人格权利和必要的人格权利让步。它作为肖像权利中特殊的一种,也应该包括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和肖像权一样,人格利益是特殊肖像权的主要内容,财产利益是由特殊肖像权的人格利益所派生转化而来的,特殊肖像权在本质上也肖像权一样也不属于财产权,是不能转让的,只能授权使用。转让以人格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特殊肖像权,等于就是抛弃了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是不准抛弃的。

2、特殊肖像权的特征

特殊肖像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和肖像权的法律特征一样,包括:

(1)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作为肖像权中特殊的一种,特殊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

(2)明显的经济利益。和肖像权一样,特殊肖像权除精神利益之外,还拥有物质利益。虽然,这种物质利益是由精神利益所派生、转化的利益,但这种物质利益也是特殊肖像权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自然人的特殊肖像权,就要对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面内容予以全面的保护;

(3)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特殊肖像权。

特殊肖像权的具体的特征,也就是特殊肖像权的特殊之处,特殊肖像权特殊在什么地方?

(1)像权的主体是特殊的,这和一般的肖像权利不同。只有特定的那一部分人才享有特殊的肖像权利。如:公众人物肖像权利的必要让步,是属于特殊肖像权利的一种,那么在这种特殊的肖像权利中,主体就只能是公众人物,而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又如,死者的肖像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就更加的明显,只能是死者,是死去的自然人,而非生存在这世界上的自然人;

(2)像权是产生在特定的情况下的。特殊肖像权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不像一般的肖像权,是与生俱来的。如,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必要让步,是产生在公众人物的个人人格利益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的。又如,公民的肖像权与作者的著作权冲突,这也是特殊肖像权中的一种,它也是发生在肖像权利与作者的著作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的

(3)肖像权利一般伴随着一定的权利让步,在特殊肖像权中,公民对肖像权的占有上并不是绝对的、完全的。就拿集体的肖像权来说吧,在集体肖像权中,公民对集体肖像中自己个人的肖像的占有,不是完全的,不是绝对的,它还受着集体肖像中其他肖像权利人的肖像权利的制约。

3、特殊肖像权利的种类

国际国内社会暂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对特殊肖像权的归纳,在阅读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我将暂举六种典型的特殊肖像权:

(1)集体肖像中的肖像权。集体肖像是单个人的肖像集合体,具有独立性和同一性的双重特征。在法律上,各权利人就集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享有独立的肖像权,这里就涉及到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合理使用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的问题;

(2)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利。公众任务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人格缺陷,所以也应享有充分的肖像权,但由于其知名度高,人们对其的关注度也高于常人,这其中还包括了公众的知情权和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利益,所以我们现在研究这个概念研究的是,公众人物在民法上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们享有的权利究竟应当怎样保护,换言之,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受到限制,究竟要限制到什么样的程度;

(3)死者的肖像权利。当肖像权利人死亡后,而其肖像权客体即肖像,还通过其他的载体还依然存在,那么就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侵害死者肖像权利的问题。至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死者肖像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死者的肖像应该予以法律保护。但对于死者肖像权利的保护还并没有一套实施的具体方案;

(4)职务行为中的肖像权。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自然人因为本身的职务行为而被摄影人照片或其他物质载体上,这种照片或物质载体在肖像权占有和使用方面存在争议。在人物不是照片的中心主题的情况下,对肖像权的保护以不损害形象和声誉为限;

(5)非营利性质的肖像侵权。《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开的肖像”的规定,确立了肖像侵权必须以营利为要件,那么,非营利性质的恶意使用他人肖像就不够成肖像侵权?198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华北五省(市、区)审理侵害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案件工作座谈会认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论是否营利,均可认定侵害了他人肖像权,不能认为侵害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此种解释仅限于理论探讨,还未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6)因肖像权和肖像著作权的冲突而产生的肖像侵权。一个具体的肖像作品同时体现着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作品有关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就同一肖像作品而言就受着民法与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与规定,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