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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交通事故行为侵犯国家的、集体的、个人财产的,是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作为财产损失的一部分,直接财产损失是需要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全部或部分赔偿的。

二、计算标准和计算规则

1、医疗费

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进行计算。但各地法院的新旧标准情况不统一,具体以受诉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准。

3、营养费

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4、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对后续治疗费,责任人应当赔偿。在实践中,其赔偿方法有三种:(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在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起诉;(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建议采取方法(2)的较多,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方法(3)无疑是最佳选择。

5、误工费

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当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不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痊愈之日止。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止。受害人因伤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

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由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固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的,按五倍计算,并且,若主张超过纳税额的误工损失需提供地税局纳税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出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6、护理费

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佣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在住院期间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求医生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或者提供护理级别证明;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陪护人员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照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受害人所在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已判付安装功能行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交通费

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定,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人数和次数相一致。对硬卧以上火车票及飞机票,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的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要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8、住宿费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由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9、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低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247元。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请求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更换残疾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年限加以确认。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型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人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型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身体残疾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消费支出额。

2016年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251元。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3、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伤残程度予以划分。最终数额由受诉人民法院确定,其参考因素有:1、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2、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4、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5、伤残评定等级。

15、财产损失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件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元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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