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其中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所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共包括四种。

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之法理解读

虽说,公民基本权利地位的至上性,也并不意味着其不受任何的制约,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限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共孕而生。但是这种限制不是无限的,也应该受到限制。这里的“限制的限制”是指的对权力的规制。

(一)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实质是限制权力过度侵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作为自由权的一种,它有积极权利的属性,但是它以消极权利为主导,要求国家权利相应不作为,即限制权力的过分干预。

这里的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但以行政权为主。那么,为什么是以行政权为主呢?立法权必须根据“宪法保留”来行使,不得制定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而法律保留是为了防御行政权,因为“三权”中就属行政权最活跃,最难以控制。立法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显得更具有说服性,容易受到控制。然而,一旦立法机关变得“软弱”,其立法权容易被侵蚀、被架空的情况下,法律保留就不会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就会逾越国家的立法权,基本权利就会很容易受到过度限制。具体表现有:第一,行政立法(规)权漠视国家立法权。第二,行政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断侵蚀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劳教制度和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成立来说,行政权增设法律没有规定的对人身自由限制的方式,并且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性文件,就这样凭空产生,行政权的“越俎代庖”,必然受到质疑。

(二)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不得限制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是什么?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如果不明晰,那么就会产生界限不明确、适用性差的缺陷,因此确定该内容显得极为重要。德国学者卢-曼曾经说过:“本质的本质是不可能获知的”。人的尊严应当被作为核心价值。在此意义上,所有的基本权利都应视为是人的尊严在不同领域的实现手段,所有的基本权利也都应以人的尊严为其保护核心。因此,人的尊严具有整合所有基本权利的特性,也是所有基本权利的本质。本人认为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

权利的限制不能被无限放大,需要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否则就可能虚化、掏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即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尤其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实践中,不仅不要去侵犯被限制人身自由人之尊严,更要去维护其尊严。

(三)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得不到遵守并且自身也存在着缺陷

在很大程度上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宣言性和原则性。宪法要发挥实际效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要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充分地利用。宪法保留须以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直接效力为基础,并辅之以判例支撑,缺乏这些制度的宪政实践国家必然要用另一种话语来表达权利保留。由于我国针对具体案件,没有建立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且在基本权利条款是否在具体案件中具有直接效力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宪法保留原则有被架空的危险。

法律保留,有时也存在宣言性或原则性的缺陷,有时会存在法律滞后、漏洞或空白的不足。正因为法律保留存在这些缺陷,行政权就会对立法权“越俎代庖”其具体表现在前文已进行阐述。

(四)人身自由是最限度的自由

人身自由就是指身体活动的自由,它是公民自由行动的前提,如果没有人身自由,那么人的其他的自由就无从谈起,它是其他权利行使的基础。正如日本宪法学家小林支数所言:“人身自由式人的‘最小限度的自由”’。正因为如此,在为了维持公共利益以及保护他人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剥夺时,更加的地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不要超过这个“最小的限度”。总之,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本身也要受到限制,这源于—人身自由是最限度的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时候如果想要了解婚姻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找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提供支持。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