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人身自由赔偿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一规定是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适用这一标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因人身失去自由所应予的赔偿,不包括因侵犯人身权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残疾及死亡所引起的赔偿;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日计算,每日数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这里的“上年度”应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如果有相关的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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