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内的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基本介绍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最早出现了自由民和贵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将人身自由赋予所有臣民。其后,各国宪法和法律都有保护人身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1]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的要义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违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绝随意捕人、监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人身自由包含内容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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