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触电损害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1、发生在农村城郊的多
广大农村城郊地区,由于资金技术的限制,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往往很难对输电线路、高压设备等电力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管理。一些电力设施或年久失修严重老化,或早已废弃,仍未及时拆除,形成安全隐患。如陈-杰与新野电业局、新野城郊乡芦村村委会触电损害赔偿案,村委造纸厂墙外的一变压器已废弃,但村委未报停电,致使通往厂区的高压电线仍通电,陈-杰被电击伤致残。而一些电力部门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或未按安全技术标准设计安装电力设施或疏于对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更为以后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留下隐患。如翟*良和宣阳县电业局触电伤害赔偿一案,受害人翟*良的家人未办理合法手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住宅,电业局对这一违法行为未加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翟*良玩耍时被电击伤致残。另外,一些农村电工缺乏必要的上岗技术安全操作培训,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广大农民文化水平低,缺乏日常安全用电常识,农忙季节为灌溉收割私拉电线违章建房也是产生触电伤害的重要原因。
2、受害人未成年人居多
人身触电伤害案件的受害人中未成年人居多。据不完全统计,在我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占71.4%。如,受害人刘*涛、陈-杰均为11岁,左博远6岁,翟*良年仅4岁,均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受其年龄行为能力的限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理解和认识上严重不足,加之天性好奇爱动,嬉戏玩耍,攀高爬低,很容易接触到危险的物品和环境。受到伤害的几率很大。
3、损害后果严重
人体的安全电压仅为交流50伏,直流120伏。220伏甚至上千伏的高能量电压对人体的损害是非常大的,可以瞬间致人死亡,灼伤烧伤,造成巨大的肉体上的痛苦。例如,受害人夏*广被电击伤后心脏骤停死亡,受害人刘*涛中度烧伤右前臂截肢,左手功能完全丧失,。陈-杰双肘关节缺失。孙*勤-骨缺损,脊髓损伤,锁骨、肋骨、髂骨均骨折。对于懵懂的儿童少年,这种灾难性的后果不仅给孩子造成巨大的生理、心理痛苦,而且对其今后一生也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如果受害人是家中的成年劳动力,其死亡或伤残则不仅会使自己和家人承受巨大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而且往往会使家庭境况一落千丈,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老年人的赡养均无着落。
4、赔偿请求额高
近几年随着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受害人索赔的数额也越来越高。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赔偿数额应相应提高,使受害人及其所抚养的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但另一方面,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本身伤情并不严重,但却索要高额赔偿来讹对方,少数律师为多收费故意提高赔偿请求,高出正常、合理请求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把受害人的期望值提上去,胃口吊的很高,给案件的审理调解带来很大困难。
5、受害人一般都存在过错
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主观上一般都有过错,有些还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如受害人夏*广帮被告杨*军固定棚子,夏不听杨之劝告往棚上扔铁丝,致被距离房顶不足3米的高压线击伤致死。受害人翟*良,家人未办理合法手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住宅,又乱放杂物(铝合金条),致年仅4岁的翟*良拿到一根长5.92米的铝合金条玩耍,碰到高压线受伤致残。受害人陈-杰踩着砖堆爬上村委造纸厂高压器台架去拧螺丝被高压电线击伤。刘*涛爬至8.8米高的电杆被高压线击伤致残。这类案件受害人主观上往往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致酿成大错,而对于未成年人受害人,其监护人疏于对受害人的管理教育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主要原因。受害人一方的重大过失也成为电业部门和电力设施所有人主张免责的理由。
6、责任主体确定困难
责任主体的确定关系到受害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及其程度,是审判中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1、一些受害人考虑到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如村委会赔偿能力可能不足未将其列为被告,而仅起诉了赔偿能力相对强的电业部门,或一些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未起诉电业部门,而我们在审理中认为,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电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这时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是依职权追加所有人或电业部门参加诉讼,还是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处分权,尽管不申请追加当事人可能是当事人对法律存在理解上的偏差。2、一些当事人对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不加区分,将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一并起诉。例如刘*俊(受害人王*生亲属)与惠民县邮政局、电业局、**建筑公司、马*喜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惠民县邮政局建营业房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马*喜施工,马*喜雇佣受害人王*生干壮工,施工中,王*生手持的钢筋碰到距房顶上部仅2.9米的10千伏高压线触电死亡。本案中有侵权关系、承包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不加区分将邮政局、电业局、**建筑公司、马*喜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7、责任划分难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的,如何确定多因一果关系中各个责任人的责任,是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对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规定了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划分责任,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划分责任时还应当结合具体的损害后果,受害人、致害人主观的过错情况等综合认定,责任划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赔偿请求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法官要下决心并不容易。
8、赔偿数额难确定
《解释》统一了人身损害的赔偿的项目及标准,但实践中掌握时仍有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继续治疗费一项。对于继续治疗费,实践中往往是找几家医院,由医院选择治疗方案并开具证明,证明这个治疗方案是可行有效的需要多少钱。但不同医院的治疗方案可能不同,什么样的治疗方案是最科学有效的,对同一治疗方案不同等级的医院花费也是不同的,这往往是当事人意见差距较大的所在。另外继续治疗费的支付方式是一次支付还是定期支付,当事人往往争议也较大,实践中如何确定,是长时间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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