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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特殊肖像权是如何构成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侵犯特殊肖像权的一般法律构成

特殊肖像权属于肖像权的一种,又因为其具有特殊性,所以侵犯特殊肖像权的法律构成与侵犯一般肖像权的法律构成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相同之处。

首先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侵犯一般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

①有使用肖像的行为。

②未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③须以营利为目的。

④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就可以归纳出侵犯特殊肖像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应该包括:

(1)须有肖像的使用行为;

(2)这种对肖像的使用行为将对特殊肖像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3)行为人的使用行为与权利人遭受的损害有着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对其特殊肖像权的侵害而造成的;

(4)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

2、侵犯各特殊肖像权的具体构成要件

各种特殊肖像权之间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千差万别。有时候,一个要件是侵犯特定的一种特殊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但并不是侵犯其他特殊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如果笼统的归纳出几点侵权要件,就会张冠李-戴的效果,这将会对维护特殊肖像权利人的精神、物质利益和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造成不便。所以除了上述三点基本的侵权构成要件之外,我将会对六种不同的特殊肖像权侵权要件作一一的说明。

(1)集体肖像中个人的肖像权。

在界定集体肖像的肖像权时,既要使集体肖像中各成员的肖像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又要保证集体肖像各成员对集体肖像有合理的使用权,不至于害及其他合影者的人格权。

所以,侵犯集体肖像权中的个人的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

①侵权人必须有过错。

②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肖像,还要使用。

③故意必须对权利人是有指向的,故意的指向是判断是否构成对集体肖像中个人肖像的侵权标准;

(2)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利。

合理的使用公众人物的公众人物的肖像是不触犯法律的。

那么侵犯公众人物的的肖像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

①超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何为合理使用呢?我认为简单点说,就是非商业化使用。

②这种使用不涉及使用者的个人直接经济利益。

③使用人主观上的恶意;

(3)死者的肖像权利。

对死者肖像应该予以法律保护虽然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公序良俗及社会稳定出发,应当保护其肖像权。死者家属的精神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物质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侵犯死者的肖像权的具体构成要件还应该包括:

①未经过死者家属或近亲属的同意而使用肖像。

②使用的时候未对死者尊重,或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③使用的范围超过死者家属或近亲属许可的范围;

(4)职务行为中的肖像权。

对于职务行为中的肖像权保护虽然没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但在乔*平诉府谷县煤产品经营公司和府谷县邮电局肖像权纠纷中,司法实践作出了初步的判断。如果权利人的肖像在照片中不是中心主题,那么对肖像权的保护以不损害形象和声誉为限制。那么在权利人不是照片的中心主题时候,侵犯此职务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在满足基本的构成要件前提下,就只要满足损害了权利人的形象和声誉,违背了社会公德这一条件;

(5)非营利性质的肖像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就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肖像权上的不足。这将会得出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结论。那么,非营利性质的恶意使用使用他人的肖像呢?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吗?只强调以营利为目的显然与民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相饽。

我把非以营利性质的肖像侵权的具体构成要件归纳为:

①行为人恶意地使用他人肖像。

②未经过行为人的同意。

③行为人的恶意使用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有因果联系;

(6)因肖像权和肖像著作权的冲突而产生的肖像侵权。

在同一肖像摄影作品中,就会出现被摄制人的肖像权和摄制人的著作权,在两个权利人行使各自权利时,就会出现著作权和肖像权人的肖像权的冲突。这种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是由于肖像必须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与肖像人客观上相脱离,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也必须能够以法律所允许的容观形式表现出来。现在国际国内的统一做法是著作权的行使应该服从肖像权。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得依照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

那么,摄制人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满足下列要件就构成肖像侵权了:

①使用的肖像是肖像权利人的肖像。

②未经过肖像权人许可使用肖像。

③肖像使用的范围超过了肖像权利人许可的范围。

  •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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