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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2、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综合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15项:

1、医疗费用。指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院护理费、会诊费以及必要的整容费、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齿假肢、假发等)和后期治疗费等。

2、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在治疗、康复期间用于生活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这项费用与医院护理费有着本质区别,医院护理费是医院从事技术性护理而收取的与治疗相配套的医疗处置费用,而护理费则是专指用于受害人生活照料的费用。

3、交通费。指在救治期间,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救护、陪护人员和家属因救治、护理需要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如车船费、救护车费等。

4、住宿费。指受害人在救治期间,必要的救护、陪护人员和家属因救治、护理需要所花费的旅馆住宿费用或房屋租住费用。

5、营养费。指受害人通过正常的摄入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需要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开支的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住院期间超过其正常饮食标准的伙食补贴费用。

7、伤残用具费。指因伤致残人员为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参加一般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而配备的必要的辅助用具费用。如购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的费用。

8、丧葬费。指安葬受害人因侵害而死亡的遗体所必须的费用。如丧礼费、火化费、允许实行土葬地区的土葬费、遗体冷冻费、办丧人员的生活费用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与本项费用基本类似。

9、司法费用。指受害人及其家属为保障合法权益而采取或准备采取司法救济所列支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证据保全费、公证费等。

10、误工费。指受害人及其救护、陪护人员因伤害和救护、陪护而耽误正常的生产劳动所减少的收入。

11、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指受害人在医疗终结后因身体伤残,劳动能力下降致使经济收入减少,家庭生活困难的补贴费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和《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与本项费用类似。

12、被抚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因伤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而支付给其伤残或死亡前实际抚养的,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

13、死亡补偿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死后支付给其家属的经济补偿费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公亡补助金与《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本项费用基本类似。

14、精神损害赔偿费。指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伤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补偿费用。

15、其他费用。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确与人身损害有关应当予以赔偿的相关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中,1—9项为直接损失,10—15项为间接损失。

二、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缺陷

目前,比较常用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刑法》、《国家赔偿法》等等。通过对以上几种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分析,我们会发现,现行的赔偿规定具有以下几种缺陷:

(一)、不完全性

表现为相同的损害但赔偿范围不一致。有的法律部门对应当规定的赔偿内容未作规定。《民法通则》是民事的基本法律,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但由于民法通则制定得较为原则,仅采用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内容,对其他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等却没有明确列举,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很好地把握赔偿条件和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项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等未作列举,但专门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产品质量法》未列举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另外规定了抚恤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了一项医疗事故补偿费,其他什么都没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内容,但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却没有规定。无一例外,以上各个法律法规均未将精神损害赔偿费作为一项赔偿内容。《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但仅限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二)、不统一性

表现为相同的赔偿内容但赔偿的标准不一致。有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到四级残疾按月分等级发放伤残抚恤金,并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至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到十级残疾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于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放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从这里可以看出,同样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年人平工资标准计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四个法律法规出现四种不同的参照系数。此外,在赔偿的期限上,《民法通则》未限定赔偿的期限,也就意味着赔偿到受害人死亡之日,即终生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20年,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加减;《国家赔偿法》规定一次性赔偿,按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倍赔偿,实际上也就是赔偿10-2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提出明确的期限,但对受害人退休之后的生活进行了规定,可以视为终身赔偿,四个法律法规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赔偿期限。

又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民法通则》规定得很灵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以满足被抚养人生活、就学、就医等基本需要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比较严格,即以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并按被抚养人的年龄进行加减,《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按受害人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而《国家赔偿法》则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同样是四个法律法规出现四种不同的参照系数。其他如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规定不相统一之处参见附表。

(三)、不平等性

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平等性。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设定这样一个分析模型:在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下,假定有四个基本情况完全一样的二级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国家司法行为致残,并且他们都有完全的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在这四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分别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赔偿法》,剔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可比因素较差的项目,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数额也明显不一。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赔偿的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而且不合法理。从各个案件本身来说,四个案件都严格按照各自适用的法律进行赔偿,不存在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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