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
一、轻伤鉴定的标准
1、头颈部损伤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颅骨单纯性骨折。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2、肢体损伤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3、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骨盆骨折。
4、其他损伤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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