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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律师函的内容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侵犯肖像权律师函内容

律师函

(2015)黔品律函字第00145号

XX贴吧:

就用户名“六柒八六一六”于2015年10月5日通过本吧发表了一篇文章《两个小逼崽子XX》的帖子,该贴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贵吧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鉴于此,我司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如下:

自本函发出之日起,贵吧应在3日内(即2015年10月14日)对该贴进行删除,并赔偿我方当事人相应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损失费用100000元。

经本函告知后,若贵司拒不按照上述正当要求办理,本律师将依我司授权,对贵司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将会不必要地耗费贵司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并对贵司一贯良好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专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

20X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并且本文还为大家介绍了哪些情况下不侵犯肖像权,大家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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