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什么
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事实,无论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都将导致定金的适用。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只针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而无论这些违约是否产生了实际损害或产生了多大损害。而违约损害赔偿则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2.定金不是法定的赔偿总额。如果认为其为法定赔偿总额,在定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害额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则不能在要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后,再赔偿其超出部分的损失,这违反了公平原则。
3.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定金罚则,不应当以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将导致超过合同标的价金为由,减少定金的数额。同时,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取得之赔偿以其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违约方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依照违约的实际损失予以核定。在定金数额不低于实际损害数额时,不得再适用损害赔偿;如果定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害数额的,则应当适用损害赔偿数额。但是由于定金罚则的适用,使得二者相加后,可能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即定金担保利益和损害赔偿金之和超过非违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数额,依照民法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适度调整违约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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