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以往相关侵权法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只有一条即《民法通则》第126条。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其扩大,体现了其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宗旨。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权、健康权而制定的。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般不能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本条规定仅适用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儿童年幼单纯,抵抗外界侵扰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伤害,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也很差,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予以重视和关爱,应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儿童,当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这样能够更好地震慑和督促教育机构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背资料。”
《侵权责任法》专设一章“医疗损害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起草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有3个: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医疗侵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同时,《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于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记录,病员或其亲属无权查阅。”卫生部又为受害人举证设置了障碍。因此,《侵权责任法》将该条规定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不能证明无过错,就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
这里小编提醒大家,适用过错推定,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加害人有过错的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加害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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