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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的法律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过错推定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推定的实质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利益,更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原则的变化,仍需具备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原告应当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须有法律依据,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的具体案件类型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适用范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明确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和同款第8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等。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类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监护人责任(第32条);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责任(第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责任(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第40条);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81条);第11章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责任(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第86条)、高楼抛掷物损害补偿(第87条)、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第88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第89条)、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第90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窖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91条)等。

需说明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不得再继续适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过错推定的类型”。从上文可知,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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