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界定
(一)个人隐私的核心是独处
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这表明,隐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在未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发生联系之前,隐私之“私”就表现为既无损于社会也无害于他人的相对独立性。它的范围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个人隐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该权利确立了人的多样性,个人隐私的享有更有助于个人自我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它对于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个人与社会的和谐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将自己和这个社会隔离开,使私人的事务和公共事务隔离开的私权利。所以,它的核心就是独处。
(二)公共利益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何谓公共利益?由于价值判断的多元性,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别。“公共利益”也一直是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古希腊的**士多德在把人界定为政治动物的同时,也把人看作是他那个特定社会整体的一部分。他认为“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起来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认为的善”。其中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就是公共利益。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也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我国许多法律对公共利益问题都有所规定。如《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以上法律并没有给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历来也没有公认的定义。
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整体性、长远性等特点。其中,不确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弹性,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整体性是指公共利益是共同体成员的整体利益,它是超越于个体利益之上的独立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长远性是指公共利益比个人利益更为持久。社会、国家的不断向前发展并不受个体诞生或消亡的影响,所以,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必定是一种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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