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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属于个人隐私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属于隐私了,除了医生和自己外,别人都是无权查看的。

一、病历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病历隐私权又称为病患隐私权,或医疗隐私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状况被视作私人信息和秘密,因此受到隐私权的保障。

一般来说,隐私权可以分解为以下权利: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2、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信息资料。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本案中,原告曾被诊断为性功能障碍,涉及到性生活等高度私密性问题,该项疾病也是导致原被告离婚的重要因素,故该份病历对原告具有高度的人身关联,系个人生活信息。原告有权利隐瞒该项信息,所有合法知情人员均有义务严格控制该病历的知情范围,不得传播、扩散。被告基于与原告曾经的夫妻关系持有原告病历,离婚后原告请求返还,系原告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应予支持。

二、侵犯病历隐私权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我国法律目前仍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进行综合保护,侵犯病历隐私权的认定也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侵权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权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损害;此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在客观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病历隐私,使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减等。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希望复婚,遂与被告发生纠缠。原告的病情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可见,被告提及被告病情主要发生在双方婚恋纠纷中,其主观上并无泄露、宣扬原告病情的故意或过失,其提及病情主要针对原告本人,事实上并未造成原告病情在较大范围的传播,原告的名誉并未受到实质损害,且在原告采取贴小字报等过激行为的情况下,被告的反应并未表现出宣扬原告隐私的明显恶意,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隐私权的保护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新兴热点问题,我们要深入研究该类型案件的特点,把握规律,把审判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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