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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合同的内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停止侵害合同

原告:张某栋,男,XXXX年7月1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XX号二楼

电话:邮编:200XXX

被告:李某佩,女,XXXX年2月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XX号三楼

电话:邮编:200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共用晒台上的阳光房,以停止对原告物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物权的妨害;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18号房屋是公有居住房屋。原告是这18号房屋中的二楼房屋的承租人。被告是这18号房屋中的三楼房屋的承租人。在三楼房屋的上面有一个晒台。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这一晒台是属于原、被告双方共用的。但是,被告却擅自在这共用晒台上搭建了阳光房,并且还装门上锁,以致严重地妨害了原告对共用晒台的正常使用。原告为此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共用晒台上的阳光房。然而,被告却一直置若罔闻,拒不拆除,以致这种对原告物权的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不断地进行着,并直至今日。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栋

2015年2月18日

侵权责任法停止侵害等请求权

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于进行中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本法特设本条规定。须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了三项请求权,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相同,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但本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所针对的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停止侵害请求权之行使,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如果人民法院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责令被告停止侵害的判决,待判决生效之后再由受害人依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判决,必致本法设立停止侵害请求权之目的完全落空。可见,本条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将导致现行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变革,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那样的新程序。但在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禁止令之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综上所诉,如若碰到侵害行为的发生,了解被侵犯法律,并且学会书写停止侵害合同是有所必要的,关于合同的书写格式与内容一定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的一条条书写上去,保证合同的规范性。这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收集的内容,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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