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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隐私索赔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消费者获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9月,浦城县的张女士向消委会投诉称,她的丈夫王先生拿着户口本去联通营业厅私自更改她手机号码个人密码,她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打电话让**公司工作人员停止办理,但对方不仅没有理睬,还将她3个月的通话清单打印给其丈夫。她认为**公司严重侵犯其个人隐私,要求赔偿遭拒。经调解,经营者向张女士道歉,并赔偿其1000元话费。

【评析】依据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及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团购优惠不兑现,依法维权补差价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日,陈女士在平潭县**大酒店现场投诉:其在该酒店网上预订团购价房间(酒店网上备注节假日通用)。到酒店后,酒店称还有床位,但团购价(208元)无法兑现,只能按照现价388元。陈女士不认可,与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要求酒店兑现承诺。经平潭县消委会潭东分会调解,酒店退还陈女士差额180元。

【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凯丰大酒店在网上发布住宿等相关预定信息,让消费者在网上预定。双方应当按照原先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来履行,酒店不得反悔,不能有房间不让住更不得提高原先在网上公布的价格。因此根据新《消法》,酒店必须提供住宿并按约定的价格履行。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泄露个人隐私索赔的法律知识,法律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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