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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受到损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免费搭车损害应该怎样:

免费搭载不属于合同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免费搭载是非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缺少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有三个要素,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是指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期望获得某种法律利益。无偿搭车行为虽有意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只是增进感情,而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的约束的意思。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适用侵权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分析,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有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达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应尽到保护车内乘客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司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偿搭车司机的赔偿责任,法官可能会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酌情减轻赔偿数额。

虽然我国法律对免费搭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而《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法未对免费搭车作明确的规定,仍可以参照以上法条进行解释。搭车人与车主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类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搭车人提出让车主载他一程,从车主同意载他的那一刻起,即达成口头运输合同关系,不论搭车人是否付费,车主都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

如果乘车人在免费搭车过程中受到损害,不论以哪种观点作为依据,车主都有可能承担一定赔偿义务。所以,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疲劳驾驶,保证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如果您在生活中遇见相关的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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