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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跳水头部触底致瘫游泳馆有责任赔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

事情发生在2014年3月的一天,小华在游泳馆游泳。游了几个回合后,小华觉得不过瘾,又走到出发台跳入水中,再次游了几个来回。当小华再次站在出发台跳水时,意外发生了,小华入水后头部触到池底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华脊椎骨折、中枢神经受损伴全瘫。这对小华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小华刚过而立之年本应享受美好生活,却因瘫痪在床需要他人照顾。小华认为自己入水时头部着地主要原因是因为泳池深度不够造成;另一方面,救生员在他摔伤后也没有及时开展施救,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这两点理由,小华将游泳馆告上法庭。

救生员的主要工作是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现场施救,对违反规定的游泳者应进行劝阻、警告直至清除出场。如果游泳馆配有救生员,但是在第一次从出发台跳入水中时救生员并未及时进行劝阻,导致当事人并未在意并再次站上出发台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时,救生员是在家属发现当事人行为出现异常后才进行救助,对当事人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意外险赔责任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对于游泳馆跳水头部触底致瘫,游泳馆的责任赔偿是由于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游泳馆人员没有及时劝阻危险的动作发生,那么游泳馆有责任赔偿。需要进行法律咨询的话可以联系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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