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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犯人格权义务的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禁止侵犯人格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3条分别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第10条、第105条对属一般人格权范畴的人格平等作了规定,第120条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四种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后的四类主要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规定了受侵害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种类和其他人格利益,并对死者加以准人格保护,规定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解释》)第1条保护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列举了受保护的具体人格权范围,并在第15条规定了八类主要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自由意志而行为的界限。权利,即自由;自由,有范围。人格权的行使与保护同样有限度。例如,自然人若遭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的,只能请求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其监护人可以自己已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请求减轻侵权责任。又如,《人身解释》坚持民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对人身损害赔偿各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有实际上的相应最高限额,各项目的赔偿数额受到受害人、被扶养人的薪资收入状况、年龄、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和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法定计算基数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同样的限制情况可见于一系列关于特殊领域中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额限制规定。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第1项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2]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第1项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对每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禁止侵犯人格权义务”。侵犯人格权的范围有很多,比如诽谤、凌辱等等都属于侵犯人格的范畴;我们在平时要多了解关于人格权的法律规定,还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人格,防止自己的人格被他人侵犯。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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